新疆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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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注册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注册有些本质上的区别。主要是在企业设立依据、权利机构、决策机构、权利流转、利润分配方式、承担责任等方面有这明显区别,下面新疆全疆企业服务就从上面几个方面介绍一下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一、企业设立的依据

新疆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

1、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行为依据

1、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2、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三、企业权力机构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较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的较高权力机构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四、企业决策机构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五、投资者权利流转

(一) 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流转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流转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强调“人合”的特点,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权利流转要求更为严格。

六、企业利润分配方式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1、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七、企业债务责任承担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

(一)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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